志工法令規章_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從事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二千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願服務者。
第四條 志願服務者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服務紀錄冊影本、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審查合格人員造具名冊,於同
年六月三十日前函送社會局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ㄧ、一等徽章:服務時數七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二、二等徽章:服務時數四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三、三等徽章: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第六條 社會局每年辦理獎勵一次,並以公開方式行之。
第七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且須依獎勵等
次逐級申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