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法令規章_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40178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從事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二千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願服務者。

第四條    志願服務者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服務紀錄冊影本、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審查合格人員造具名冊,於同

      年六月三十日前函送社會局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ㄧ、一等徽章:服務時數七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二、二等徽章:服務時數四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三、三等徽章: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第六條    社會局每年辦理獎勵一次,並以公開方式行之。

第七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且須依獎勵等

      次逐級申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