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臺中市政府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四條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 推動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相關工作。
二、 審議年度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工作計畫。
三、 審議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申請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四、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之課程、評量(含考試服務)之調整方案,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五、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相關經費、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項。
六、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安置適切性評估與重新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七、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級及導師安排。
八、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項。
九、 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規劃。
十、 推動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十一、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十二、 審議轉學或轉入不同群科身心障礙學生之學分數對照及認定。
十三、 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十四、 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工作之成效。
十五、 其他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發展相關業務。
第五條 特推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等遴聘之。但學校無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者,得免遴聘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或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市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解除委員職務者,由校長依前三項規定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特推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
第六條 特推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特推會之決議,應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並作成紀錄。
特推會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七條 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彙整成冊,以供督導查核。
第八條 特推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臺中市政府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四條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 推動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相關工作。
二、 審議年度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工作計畫。
三、 審議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申請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四、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之課程、評量(含考試服務)之調整方案,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五、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相關經費、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項。
六、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安置適切性評估與重新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七、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級及導師安排。
八、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項。
九、 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規劃。
十、 推動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十一、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十二、 審議轉學或轉入不同群科身心障礙學生之學分數對照及認定。
十三、 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十四、 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工作之成效。
十五、 其他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發展相關業務。
第五條 特推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等遴聘之。但學校無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者,得免遴聘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或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市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解除委員職務者,由校長依前三項規定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特推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
第六條 特推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特推會之決議,應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並作成紀錄。
特推會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七條 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彙整成冊,以供督導查核。
第八條 特推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