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文雅國小課後照顧實施計畫
發佈者 :
劉級任教師
臺中市文雅國小112學年度課後照顧服務班實施計畫
壹、 依據:
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辦理。
貳、目的:
一、促使本校場所發揮最佳使用功能,達成教育資源與社區互惠共享之理想。
二、協助家長解決子女課後照顧問題,安排適當活動內容,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參、實施原則:
一、本活動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二、本活動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並不得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本活動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規定。
肆、實施時間:
週一至週五放學後至下午六時。參加學生應週一~週五全時參與,本校不接受臨時托育與每週擇
日或擇時段參與。
伍、辦理方式:由學校主辦。
陸、活動內容:
一、生活照顧輔助。 二、家庭作業指導。 三、綜合活動。 四、團康體能活動。
柒、實施對象:
一、本校學生。 二、放學時家長能接送者。
捌、編班方式: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依據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惟為配合活動方式,必要時得採混合編班大班制。
玖、師資:由學校聘請合格托育教師擔任。
拾、活動場所:以開班教室為主,並以校園內為活動範圍。
拾壹、經費收支:
一、學生參加活動費用,悉由參加輔助照顧活動之學生家長負擔。
二、收費標準依據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教師鐘點費:原則上占所收費用百分之七十。
(一)上班時間:每節三百三十六元,編制內教師應授滿本職內時數所超出之節數始得領鐘點費。
(二)下班時間(學校放學後):每節不超過四百元為原則。
四、本活動經費由本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設置專帳依會計程序辦理,收費支應基準依臺中市公立國
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第九點規定辦理。
拾貳、因故或放假日未辦理輔助課後照顧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應收費用。具有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學童收費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提出申請補助。
拾參、學生參加本活動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於確定開班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確定開班後未逾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ㄧ,而申請退費者,不論是否開始上課,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開班後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ㄧ、未達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ㄧ。
(四)申請退費時已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未能開班授課者,全額退還費用。
(六)學生因法定傳染病或防疫需要無法參加本服務者得申請退費。
拾肆、參加課後照顧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與原住民得免費參加。情況特殊學生經導師提出申請核可者,由學校自籌經費予以部分補助。
拾伍、下班時間安排加班人員督導課後照顧班。加班人員由行政人員依其意願排班輪值,加班費由本活動經費項下行政費支付。
拾陸、課後照顧教師應著力班級經營與課業指導,更需積極維護學生安全,避免學生發生危險。下班時間時,若需要協助,可主動聯繫加班人員或警衛,以便課照活動進行。
拾柒、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辦理。
拾捌、本實施計畫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壹、 依據:
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辦理。
貳、目的:
一、促使本校場所發揮最佳使用功能,達成教育資源與社區互惠共享之理想。
二、協助家長解決子女課後照顧問題,安排適當活動內容,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參、實施原則:
一、本活動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二、本活動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並不得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本活動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規定。
肆、實施時間:
週一至週五放學後至下午六時。參加學生應週一~週五全時參與,本校不接受臨時托育與每週擇
日或擇時段參與。
伍、辦理方式:由學校主辦。
陸、活動內容:
一、生活照顧輔助。 二、家庭作業指導。 三、綜合活動。 四、團康體能活動。
柒、實施對象:
一、本校學生。 二、放學時家長能接送者。
捌、編班方式: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依據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惟為配合活動方式,必要時得採混合編班大班制。
玖、師資:由學校聘請合格托育教師擔任。
拾、活動場所:以開班教室為主,並以校園內為活動範圍。
拾壹、經費收支:
一、學生參加活動費用,悉由參加輔助照顧活動之學生家長負擔。
二、收費標準依據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教師鐘點費:原則上占所收費用百分之七十。
(一)上班時間:每節三百三十六元,編制內教師應授滿本職內時數所超出之節數始得領鐘點費。
(二)下班時間(學校放學後):每節不超過四百元為原則。
四、本活動經費由本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設置專帳依會計程序辦理,收費支應基準依臺中市公立國
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第九點規定辦理。
拾貳、因故或放假日未辦理輔助課後照顧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應收費用。具有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學童收費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提出申請補助。
拾參、學生參加本活動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於確定開班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確定開班後未逾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ㄧ,而申請退費者,不論是否開始上課,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開班後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ㄧ、未達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ㄧ。
(四)申請退費時已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未能開班授課者,全額退還費用。
(六)學生因法定傳染病或防疫需要無法參加本服務者得申請退費。
拾肆、參加課後照顧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與原住民得免費參加。情況特殊學生經導師提出申請核可者,由學校自籌經費予以部分補助。
拾伍、下班時間安排加班人員督導課後照顧班。加班人員由行政人員依其意願排班輪值,加班費由本活動經費項下行政費支付。
拾陸、課後照顧教師應著力班級經營與課業指導,更需積極維護學生安全,避免學生發生危險。下班時間時,若需要協助,可主動聯繫加班人員或警衛,以便課照活動進行。
拾柒、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辦理。
拾捌、本實施計畫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