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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畢業證明書申請表

發佈者 : 陳註冊組長
說明:
根據113年9月30日公布「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證書因遺失、毀損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者,得申請補發畢
(修)業資格之證明書,並應繕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學校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自申請日起最近
   三個月之戶籍謄本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二張。
二、除遺失證書外,應同時繳回原證書。
三、委託代理人為之者,並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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