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
要點總說明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要點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請託關說之定義。(第三點)
四、不適用本要點之行為。(第四點)
五、請託關說事件受理登錄單位或人員。(第五點)
六、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並彙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第六點)
七、法務部廉政署應建立抽查機制,以利查察貪瀆不法。(第七點)
八、查獲貪瀆不法之獎勵機制。(第八點)
九、違反登錄作業規定懲處原則。(第九點、第十點)
十、獎懲處理原則訂定機關。(第十一點)
十一、請託關說事件之資料公開及保存。(第十二點)
十二、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定請託關說事件登錄標準格式。(第十三點)
十三、各機關應加強宣導有關請託關說之規定。(第十四點)
十四、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第十五點)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
要點
規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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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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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託關說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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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上級機關指定。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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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風機構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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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就前項抽查作業,得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以釐清相關事實。如發現有疑涉貪瀆不法之情形者,並得與法務部調查局或相關偵查機關協力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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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查獲貪瀆不法案件,建立獎勵機制,以鼓勵登錄者及篩選分析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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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登錄規定須受嚴懲,以加強課責。 |
前點及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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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客觀公平之獎懲標準,授權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訂定獎懲處理原則。 |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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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無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標準格式,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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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各機關應加強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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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爰規定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