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中市教小字第1000042205號函頒

溯及99年12月25日生效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調用市立中小學具有教育業務相關專長教師至本局及本局所屬二級機關服務,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教師,係指本市市立中小學及附設幼稚園編制內之合格專任教師。

三、本局調用教師,應先徵得調用教師意願及其服務學校同意。

前項調用應敘明調用理由及估算所需經費。

四、教師調用期間以一個學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調用教師及原服務學校同意後繼續調用。

前項調用期間合計以不超過八年為原則。

五、調用教師之原服務學校得於調用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職)務。

六、調用教師之待遇按調用教師原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二)調用教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均由原服務學校依原規定辦理。

(三)差假、強制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國民旅遊卡及相關補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四)差旅及加班費由調用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調用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假勤惰管理,由調用機關評核後,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