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學生轉學申請之家長委託書
說明:
一、依據民法、國民教育法暨本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辦理。
二、查民法第1089條略以: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次查國民教育法第6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係按學區分發入學;另本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2點第1項第5款轉學規定略以: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和資料轉移回報單,並交由家長通知其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轉移回報單寄回轉出學校。
三、邇來發生多起學生個案因家長雙方或兩造監護人對孩子就學意見不一,造成學校於辦理學生轉出入時產生爭議,請各校於辦理學生轉出入業務時,其轉出入手續應確實經雙方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若一方未能親自出席辦理轉出入作業,應取得其委託書,以避免類此案件。
四、檢附各國小辦理學生轉學申請之家長委託書(範例)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