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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教務主任
1.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者係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建請依法規用語總稱「身心障礙者」合先敘明。
2. 身權公約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國際審查委員建議全面消除生活中所有關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及貶抑用語,依據身權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定義不當及歧視文字包括殘障、傷殘、殘疾、殘廢、低能、智能低下及瘋癲白痴等,請貴機關首長及所屬同仁避免使用前揭不當及歧視性文字、稱呼及用語,以落實身權公約精神。